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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健峻送達代收人 蕭珮妏被 上訴人 周銘新

黃柏菁王玠仁錢俐娟呂宏謄陳欣怡謝幸恭吳佳潞張甄旂潘柏澄黃麗美彭韻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原審起訴聲明為:確認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如附表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每月免於增加繳納管理費之差額計算,被上訴人自陳其每月支付管理費因而提高新臺幣(下同)1萬5,272元(見士司補卷第29頁),又因管理費屬定期給付訴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最多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萬2,640元(計算式:15,272×12×10=1,832,6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學緯附表:

編號 決議時間 決議內容 1 114年3月30日 (提案一)依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最高24票之決議,通過本提案。即按持分比例、同一金額明定「管理費每坪60元」為分擔,並以特別決議修正社區規約 2 114年5月24日 (提案一)經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以「記名問卷」過半數以上通過管理費每坪60元繳納,並自114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