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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33號原 告 黃雅琴被 告 陳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址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住所地址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