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 告 許瑞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請求撤銷家事調解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10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