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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柯寶青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再審被告 懋德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騰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聲明為「鈞院114年訴字第866號確定判決,發回原審審理」(見本院卷第10頁),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補正。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