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A01起訴請求被告A02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9,732元,且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遲至115年1月30日仍未補繳,此有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115年1月30日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可證,故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