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被 告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謀典被 告 陳鐵道

張寶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本件授信總約定書)甲:條款第7條約定為憑(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卷(下稱重訴卷)第2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後,被告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賀工業公司)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為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22條本文規定,以全體董事李謀典、陳鐵道、張寶松、巫喜領及林汶樵為法定清算人,嗣新賀工業公司於115年2月26日經臨時股東會解任法定清算人陳鐵道、張寶松、巫喜領及林汶樵,清算人李謀典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呈報清算人,經彰化地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本院調取彰化地院115年度司司字第24號卷核對認定,是本件應由李謀典為新賀工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新賀工業公司於113年11月21日邀同被告李謀典、陳鐵道、張寶松為連帶保證人,先後簽立本件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約定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嗣被告新賀工業公司於113年11月27日動撥,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5年5月27日止,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每月1期,分18期分期清償,借款利率按TAIBOR 1月利率加碼2.41%機動計算。詎新賀工業公司自114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本件授信總約定書乙:一般條款第5條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33萬3,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3萬3,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件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表、放款帳戶交易明細表、產品利率查詢表等件可按(見重訴卷第16至58頁),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亦有明文。本件借款人新賀工業公司迄今仍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而連帶保證人就此亦應負連帶責任,準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2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加雯附表(單位:新臺幣)借款本金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500萬元 833萬3,328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10%計付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揭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