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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黃慧瓊被 告 利碁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被 告 李宗翰律師即吳明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當事人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於民國115年4月15日16時30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