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吳淑華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