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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林蔡金麗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吳奕璇律師複代理人 蘇與律師被 告 黃亮雄

徐承忠

姜義禎劉康阜

林秉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陸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亮雄應就第一項所示金額其中之新臺幣伍佰萬元本息,與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給付之。

被告姜義禎應就第一項所示金額其中之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陸萬元本息,與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四由黃亮雄與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負擔;其中百分之三十七由姜義禎與被告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徐承忠以新臺幣壹億壹仟陸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亮雄、劉康阜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康阜(綽號「武士刀」)、林秉毅(原名宋梵軒、綽號「宋柏佑」)、徐承忠(下分別逕稱姓名)於民國111年11月前某日,加入包含訴外人童詠富、姚聖一、鄒偉翔、楊家豪、李明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BOSS」、「蕭宇廷」等人所組詐欺收簿集團,該集團成員係以蒐集人頭金融帳戶,再將人頭金融帳戶提供予其他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之用,藉以從中牟利,劉康阜、林秉毅、徐承忠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一)童詠富於111年11月下旬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798 bar,向訴外人阮芷庭收購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阮芷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下稱網銀帳密)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阮芷庭門號)SIM卡後,轉交與林秉毅使用,林秉毅再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代價交付劉康阜轉交「蕭宇廷」使用。(二)楊家豪於111年12月下旬某日,經由姚聖一之介紹,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歡喜百年社區,向訴外人何潘杰收購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何潘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銀帳密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何潘杰門號)SIM卡後,再以60萬元之代價交付劉康阜轉交「蕭宇廷」使用。(三)被告黃亮雄(下逕稱姓名)依「BOSS」之指示,與徐承忠一同於111年11月21日至桃園縣○○市○○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現已遷址並更名),開通其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亮雄帳戶)網路銀行,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而以3萬元之代價,將該帳戶之網銀帳密交付徐承忠供其與「BOSS」使用。(四)被告姜義禎(下逕稱姓名)於111年9月3日,前往桃園市桃園區某台灣大哥大門市,以其本人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姜義禎門號)後,旋即將該門號SIM卡,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取得300元之報酬。(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俗稱之機房(下稱機房)於111年10月27日某時起,偽冒係戶政事務所人員、警官、檢察官等公務員名義,以電話向原告佯稱涉及詐欺案,必須交付財產讓法院假扣押,並需將使用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均詳卷,下分別稱原告台新帳戶、原告新光帳戶、原告國泰世華帳戶、原告華南帳戶,合稱原告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復於111年11月14日、25日、28日、112年1月17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旁鐵皮屋前,交付或傳送黃亮雄、阮芷庭、何潘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樺帳戶,前開四帳戶合稱黃亮雄等四帳戶)存摺封面、偽造之上載有原告年籍資料之「請求公證清查執行申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及「北市府金融立案併案協查執行書」公文書,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原告帳戶開通網路銀行並將黃亮雄等四帳戶設為約定轉帳帳戶,再將原告帳戶網銀帳密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機房接續於112年1月4日10時17分許,向原告佯稱需協助辦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以其名下房地設定抵押權之方式,向訴外人林冠宏借得6,600萬元,並由林冠宏於112年1月16日15時30分、54分許,分別匯款5,000萬元、1,600萬元至原告台新帳戶,原告再依機房指示,於翌(17)日13時32分、33分許,自原告台新帳戶分別匯款2,000萬元、2,300萬元至原告國泰帳戶、原告華南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俗稱之水房(下稱水房)乃於附表所示時間,未經原告之授權,利用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所提供之行動網路,輸入附表所示原告帳戶網銀帳密等不正指令,俟經系統讀取、確認該帳密正確而誤認係原告本人或授權之人後,再輸入將該等帳戶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帳至附表所示「第一層收款帳戶」,而以此不正方法製作原告帳戶內款項之虛偽轉出紀錄,旋即以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所提供之行動網路登入「第一層收款帳戶」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購買虛擬貨幣,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致原告受有116,100,000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金額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徐承忠則以:刑案有上訴,不同意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姜義禎、林秉毅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同意賠償原告上開金額等語。

五、黃亮雄、劉康阜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對於劉康阜、林秉毅、黃亮雄、姜義禎主張之上開事實

,有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國泰帳戶之網銀密碼啓用密碼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原告新光帳戶之密碼函啟用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及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原告華南帳戶之客戶密碼通知書、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及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原告台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及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手機電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李明樺帳戶翻拍照片、阮芷庭帳戶翻拍照片、何潘杰帳戶及手寫網銀帳密翻拍照片、黃亮雄帳戶翻拍照片、金流整理、網銀IP整理、IP分析調閱單、中華電信編號0000000000000號用戶受信通信紀錄系統查詢資料、偽造公文書照片、金錢消費借貸協議書照片、金流分析報告、李明樺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及交易紀錄、阮芷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何潘杰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黃亮雄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帳戶資料及客戶網銀登錄IP查詢(一般交易)、原告台新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門號通聯整理、虛擬貨幣交易整理、遠傳資料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4日刑偵七一字第1146011071號函暨光碟、列印之原告網銀登入IP回復原始資料及調閱分析結果在卷可稽(見士檢112他1478卷第70頁至第94頁、第115頁至第153頁、第156頁至第327頁、第349頁至第352頁、第353頁、第354頁至第374頁、第393頁至第402頁、第403頁至第417頁、第418頁、士檢112聲拘241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24頁至第29頁、第30頁至第33頁反面、第34至35頁反面、第36頁至第38頁、第39頁至第42頁反面、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第45頁至第47頁、第48頁至第51頁反面、第52頁、第53至54頁、第55頁至第58頁反面、士檢112警聲扣14卷第27至28頁反面、士檢113偵10227卷一第219頁至第223頁、第241頁至第244頁、第499頁至第500頁、第501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5至111頁、第159頁至第302頁、存放袋),且姜義禎、林秉毅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黃亮雄、劉康阜則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對於劉康阜、林秉毅、黃亮雄、姜義禎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

㈡徐承忠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黃亮雄依「BOSS」之指示,與徐承忠於111年11月21日前往兆

豐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申請開通黃亮雄帳戶之網路銀行,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再將該帳戶之網銀帳密交付徐承忠,供其與「BOSS」使用等節,業據證人黃亮雄於警詢、偵查、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中證述甚詳(見士檢112偵12864卷第25頁至第32頁、第155頁至第156頁、本院刑事卷三第294頁),且有黃亮雄帳戶資料存卷可查(見士檢113偵10227卷一第220頁),參徐承忠於警詢中坦承有依名稱為英文之不詳人士(下稱某A)之指示,帶黃亮雄去遠傳電信、兆豐銀行辦事,黃亮雄有提供手機網銀帳密給其,某A請其在該手機裡的連結按下確定鍵,若客服打再告知黃亮雄的基本資料,是要辦理虛擬貨幣用即可。後因黃亮雄帳戶不能用,某A問其是不是有搞鬼,其遂登入黃亮雄帳戶察看等語(見士檢113偵10227卷一第213頁至第218頁、第228頁至第234頁、本院刑事卷二第47頁至第48頁),再者,徐承忠於111年11月22日5時1分至5分、12月2日2時47分至48分,使用其名下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徐承忠門號)登入黃亮雄帳戶,惟111年12月2日並未成功登入等情,亦有徐承忠門號雙向通聯紀錄、黃亮雄帳戶客戶網銀登陸IP查詢、IP分析調閱單在卷可考(見士檢113偵10227卷一第226頁、第243頁至第246頁),堪認徐承忠確實與黃亮雄前往開通黃亮雄帳戶之網路銀行,並收取該帳戶之網銀帳密,並於原告新光帳戶內之款項轉入黃亮雄帳戶之前、後,曾登入或試圖登入黃亮雄帳戶之網路銀行。⒊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告知密碼,可能作為收受者收受、提領或轉出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收受者提領或轉出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詐欺集團以蒐集他人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之轉帳人頭帳戶,業已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徐承忠自陳具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前從事工地(見本院刑事卷三第511頁),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對於上情理應知悉,然徐承忠卻依某A之指示,陪同黃亮雄開通網路銀行,收受其帳戶網銀帳密交付某A使用,堪認徐承忠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顯係擔任收取金融帳戶之收簿手工作,亦足認徐承忠乃基於集體犯罪之意思,利用機房對原告施以詐術、水房轉匯詐欺贓款,完成詐欺及洗錢犯行,是徐承忠擔任收簿手之所為參與行為,並非其單獨之行為,而是透過本案詐欺集團為集團犯罪,通力合作對機房擇定之被害人進行詐欺,並使用人頭帳戶方式,由水房將被害贓款轉入其提供之黃亮雄帳戶,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以進行洗錢,徐承忠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串連完成之詐欺及洗錢行為,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供應彼此所需地位,各自分擔犯罪行為,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原告就其所受上開損害116,100,000元,請求徐承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應連帶給付116,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8日(見本院重附民字卷第59、61、63、

71、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黃亮雄應就上開金額其中之500萬元本息,與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給付之;請求姜義禎應就上開金額其中之4,276萬元本息,與徐承忠、劉康阜、林秉毅連帶給付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徐承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岑附表編號 原告帳戶 時間 登入原告帳戶之IP位置及門號 金額 第一層收款帳戶 登入第一層收款帳戶之IP位置及門號 1 原告台新帳戶 111年11月14日22時32分 42.73.18.12 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李明樺帳戶 42.73.18.12 李明樺門號 2 111年11月14日22時34分 50萬元 3 111年11月17日15時6分 27.52.202.226 姜義禎門號 188萬元 114.137.228.174 李明樺門號 4 111年11月23日16時1分 223.139.221.25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223.139.221.225 李明樺門號 5 111年11月23日16時3分 50萬元 6 111年11月25日12時48分 42.77.85.46 200萬元 42.77.85.46 7 111年11月25日12時49分 50萬元 8 111年11月26日13時49分 223.138.16.112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223.138.16.112 李明樺門號 9 111年11月26日13時51分 50萬元 10 111年11月28日14時14分 42.73.72.52 200萬元 42.73.72.52 11 111年11月28日14時15分 50萬元 12 111年11月30日19時20分 42.73.198.5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2.73.198.5 李明樺門號 13 111年11月30日19時21分 50萬元 14 111年12月1日20時 42.73.184.59 200萬元 42.73.184.59 15 111年12月1日20時1分 50萬元 16 111年12月3日21時15分 42.72.80.249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2.72.80.249 17 111年12月3日21時16分 50萬元 18 111年12月4日21時46分 114.137.215.207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114.137.215.207 李明樺門號 19 111年12月4日21時46分 50萬元 20 111年12月7日10時49分 203.145.94.176 200萬元 42.72.15.11 21 111年12月7日10時51分 50萬元 22 111年12月8日11時20分 42.72.36.64 20萬元 42.72.36.64 23 111年12月8日11時21分 50萬元 24 111年12月8日11時22分 180萬元 25 111年12月11日14時40分(起訴書日期有誤) 42.72.140.154 200萬元 無登入資料 26 111年12月11日14時41分(起訴書日期有誤) 50萬元 無登入資料 27 111年12月12日15時44分 39.9.33.68 100萬元 42.72.176.14 28 111年12月14日16時48分 42.73.210.107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2.73.210.107 29 111年12月14日16時49分 50萬元 無登入資料 30 111年12月15日16時53分 114.137.243.0 150萬元 114.37.243.243.0 31 原告新光帳戶 111年11月22日4時55分至5時25分 無登入資料 未轉帳 黃亮雄帳戶 123.241.163.35 徐承忠門號 32 111年11月26日12時7分 27.242.6.203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39.14.40.211 門號0000000000號 33 111年11月26日12時8分 52萬元 34 111年11月28日14時24分 39.14.49.145 姜義禎門號 200萬元 39.14.64.44 門號0000000000號 35 111年11月28日14時25分 50萬元 36 111年12月2日2時20分至50分 無登入資料 未轉帳 101.10.106.71 徐承忠門號 37 原告國泰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34分 39.15.73.236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阮芷庭帳戶 101.10.50.190 38 111年12月11日14時37分 118.231.168.20 姜義禎門號 188萬元 49.216.226.212 39 111年12月12日15時47分 39.9.33.68 188萬元 49.216.95.113 40 111年12月14日12時2分 39.10.33.75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49.216.227.113 阮芷庭門號 41 原告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1月17日18時20分 42.72.123.242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李明樺帳戶 42.72.123.242 李明樺門號 42 112年1月17日18時21分 50萬元 43 112年1月19日20時19分 42.73.119.116 200萬元 42.73.119.116 44 112年1月19日20時20分 50萬元 45 112年1月20日20時44分 114.137.210.22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114.137.210.22 李明樺門號 46 112年1月20日20時45分 50萬元 47 112年1月22日9時 42.73.144.94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2.73.144.94 李明樺門號 48 112年1月22日9時4分 50萬元 49 112年1月23日9時54分(起訴書日期有誤) 42.72.63.96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2.72.63.96 李明樺門號 50 112年1月23日9時55分(起訴書日期有誤) 50萬元 51 112年1月24日10時29分 42.73.145.118 200萬元 42.73.145.118 52 112年1月24日10時31分 50萬元 53 原告國泰帳戶 112年1月17日18時23分 42.72.123.242 李明樺門號 198萬元 阮芷庭帳戶 101.12.94.255 54 112年1月19日20時25分 27.53.225.132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101.10.50.222 阮芷庭門號 55 112年1月20日20時39分 27.52.203.31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49.216.178.234 56 112年1月22日9時6分 42.73.144.94 李明樺門號 198萬元 49.216.179.245 57 112年1月23日9時44分 106.64.121.205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49.216.94.213 58 112年1月24日10時10分 39.9.36.69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49.216.230.36 阮芷庭門號 59 112年1月26日8時43分 27.52.135.71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101.12.95.95 60 112年1月27日9時7分 106.64.129.94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49.216.179.249 61 112年1月28日9時22分 39.9.135.192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101.10.54.245 62 112年1月29日9時48分 27.247.3.44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27.247.3.44 姜義禎門號 63 112年2月2日8時8分 118.231.185.179 姜義禎門號 198萬元 101.10.102.221 64 112年2月3日9時3分 27.247.42.10 姜義禎門號 172萬元 106.64.176.196 門號0000000000號 65 112年2月7日4時21分 27.247.133.64 姜義禎門號 50萬元 27.242.170.134 66 原告華南帳戶 112年1月18日19時52分 39.10.73.128 姜義禎門號 200萬元 何潘杰帳戶 27.51.129.235 67 112年1月18日19時53分 50萬元 68 112年1月20日8時32分 118.231.145.75 姜義禎門號 200萬元 27.247.160.149 69 112年1月20日8時33分 50萬元 70 112年1月22日9時12分 42.73.144.94 李明樺門號 200萬元 49.216.179.245 阮芷庭門號 71 112年1月22日9時12分 50萬元 72 112年1月23日9時48分 106.64.121.205 姜義禎門號 200萬元 39.14.58.146 73 112年1月23日9時48分 50萬元 74 112年1月24日10時14分 39.9.36.69 200萬元 39.15.41.243 75 112年1月24日10時14分 50萬元 76 112年1月26日8時49分 27.52.135.71 200萬元 27.51.112.194 何潘杰門號 77 112年1月26日8時49分 50萬元 78 112年1月27日9時11分 106.64.129.94 200萬元 118.231.208.221 何潘杰門號 79 112年1月27日9時11分 50萬元 80 112年1月28日9時22分 39.9.135.192 50萬元 39.14.43.133 81 112年1月28日9時23分 200萬元 82 112年1月29日9時43分 27.247.3.44 200萬元 39.15.10.23 83 112年1月29日9時44分 50萬元 84 112年2月2日8時6分 118.231.185.179 姜義禎門號 200萬元 106.64.98.204 何潘杰門號 85 112年2月2日8時7分 50萬元 86 112年2月3日9時5分 27.247.42.10 200萬元 106.64.129.54 門號0000000000號 87 112年2月3日9時6分 50萬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