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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高建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萬3000元(本院卷第74至75頁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73號裁定),應徵裁判費25萬99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