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被 告 順鑫家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被 告 李宇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順鑫家禽有限公司(下稱順鑫公司)邀同被告陳雅玲、李宇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共同簽署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及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向原告聲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其中授信額度動用之金額與期間如附表所示,授信利率均依系爭申請書第6條之約定依TAIBOR 1月利率加碼1.95%機動計算,目前利率為3.55%。詎被告等就各積欠之借款本息僅繳至附表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合計尚欠原告本金1,198萬5,5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無效,故依系爭約定書乙、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7份、系爭保證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畫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產品利率查詢畫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4頁至第104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萬6,62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柯玟甫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尚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 1 48萬5,554元 115年4月15日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50萬元/114年9月19日起至115年3月18日止。 2 100萬元 115年3月22日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0萬元/114年10月22日起至115年4月20日止。 3 200萬元 115年2月26日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0萬元/114年10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 4 70萬元 115年2月28日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0萬元/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6日止。 5 230萬元 115年2月27日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30萬元/114年10月31日起至115年4月29日止。 6 200萬元 115年3月14日 自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0萬元/114年11月14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7 350萬元 115年2月20日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 自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50萬元/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 共 1,198萬5,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