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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 告 顏宸申被 告 林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0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收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13-121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