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廖一萍洪嬿婷被 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紹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被 告 高宏恩上列三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兩造聲請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0時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