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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廖一萍洪嬿婷被 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紹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被 告 高宏恩上列三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14條、連帶保證書,均約定因該授信契約債務所生之爭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6至5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及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8頁),嗣更正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日期(見本院卷第118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敦榆公司,與被告高紹凱、高宏恩合稱被告,分稱時各稱其名)前邀同高紹凱、高宏恩為連帶保證人,於114年5月21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2,000萬元之本票予伊,向伊申請授信額度2,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114年9月23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借款利率依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718%加碼年息1.262%按月計息,並隨同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依約清償時,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敦榆公司屢因公司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無法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息,尚積欠伊本金1,94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高紹凱、高宏恩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借款一事不爭執,惟借款已經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催告書、中華郵政收件回執、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系爭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62頁),核屬相符,應認為真。而敦榆公司積欠原告該等債務逾期未償,原告自得依約請求給付,高紹凱、高宏恩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雖抗辯借款已經清償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本件被告抗辯借款已經清償等語,為原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盡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提出清償相關事證使本院形成確信,則其抗辯借款已經清償云云,尚難憑採,無由遽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表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