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吳碧鳳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被 告 戴木楠
曹智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98至10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08至116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