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陳淑芳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