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洪哲雄代 理 人 洪健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洪哲雄 50,000元 MA0058293 1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