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林美卿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