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張瓊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