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謝慶生 住○○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一 0樓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