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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黃珍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