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代 理 人 蕭仁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群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藍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790元 AM7085033 114年7月25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