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盧永欣代 理 人 舒彥綸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