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 請 人 廣翔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春生訴訟代理人 劉佩玟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