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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代 理 人 林美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台灣捷太格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田正明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83,972元 UI8754477 114年9月5日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