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潘聰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葉信正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陽明山分部 潘聰明 31,500元 FA1288943 114年6月25日 2 葉信正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陽明山分部 潘聰明 31,500元 FA1288946 1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