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周世蓉代 理 人 李茂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許佳玲 未記載 103年7月29日 105年5月31日 5,000,000元 TH44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