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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許芳隆代 理 人 徐敏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9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發行公司: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80NX0016626-9 1 200 2 081NX0023345-3 1 38 3 082NX0031798-1 1 34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