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洪金糖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前項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温錫昌 105年9月13日 未記載 800,000元 126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