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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郭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2-NX-00169202-2 44股 83-NX-00184352-4 3股 84-NX-00234307-5 7股 85-NX-00265508-0 9股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