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2號聲 請 人 郭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2-NX-00169202-2 44股 83-NX-00184352-4 3股 84-NX-00234307-5 7股 85-NX-00265508-0 9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