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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3號聲 請 人 紐西蘭商費雪派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育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才媛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