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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朱學宜即大切斷企業社代 理 人 王文靜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