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周靈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發行公司: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轉換至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4-NX-00240934-1 1 150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