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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號聲 請 人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代 理 人 許惟晶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2 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 月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聿達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東分行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97,860元 UA5099895 114年2月28日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