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曹燦燁即曹滿來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