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童心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鶯代 理 人 曾品慈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新北市政府委託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理八里下庄公共托育中心(托嬰中心)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童心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855元 DE1368264 1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