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原本係依照正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陳富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18,753元 SD1231760 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