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30,300元 RD6715254 114年7月31日 2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91,900元 RD6715255 114年8月31日 3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58,000元 RD6715253 114年6月30日 4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500元 RD6715256 114年9月30日 5 興發汽車有限公司 劉育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0,100元 SCAA6197585 114年8月31日 6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80,510元 NGA0212163 114年8月31日 7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50元 NGA0209284 114年5月31日 8 迎合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70元 SD2327915 114年8月10日 9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41,743元 SD2323781 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