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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48號聲 請 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上 一 人輔 助 人 潘建羽聲 請 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潘美娟

潘美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1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2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3所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4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附表5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