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51號聲 請 人 張舜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張舜涵 4,549元 CD2024854 1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