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57號聲 請 人 盧偉銘
盧安憲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黃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納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億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