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郭徐州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