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90號聲 請 人 沈偉高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因115年7月19日適逢假日,爰順延至115年7月20日屆滿)。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