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薛國鎮(即薛登元之繼承人)
薛麗美(即薛登元之繼承人)
薛建安(即薛登元之繼承人)
薛伊琳(即薛登元之繼承人)
薛雅婷(即薛登元之繼承人)兼上列五人 薛麗華(即薛登元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為聲請人薛麗華、薛國鎮、薛麗美、薛建安、薛雅婷、薛伊琳之被繼承人薛登元所有,惟薛登元於民國114年5月30日死亡,上開股票因遺失,聲請人間已約定上開股票分配方法,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等情,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分配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3657-9 1 74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7043-2 1 19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35502-5 1 18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41498-9 1 92 合計 4 1,22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