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1號聲 請 人 鄭蓉淑即鄭錦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6-NX-17126-0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