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尚允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苾賢代 理 人 楊庭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民國) 1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尚允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31,500元 RB1016635 11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