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長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瑞彬代 理 人 蔡致仁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永宏五金有限公司陳勁豪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長祐工業有限公司 28,400元 5331084 114年6月30日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