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劉瓊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