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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劉瓊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