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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52號聲 請 人 楊佳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 券 編 號 股數 項次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001 090 NX 0014029 2 80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