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52號聲 請 人 楊佳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 券 編 號 股數 項次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001 090 NX 0014029 2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