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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彭康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0-ND-00387424-5 1,000股 81-NX-00278697-0 100股 83-NX-00452195-1 101股 84-NX-00497964-9 204股 85-NX-00567114-8 78股 86-NX-00593958-4 82股 87-NX-00616004-1 173股

裁判日期:2026-03-11